长泰县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一、兴泰工业区承诺,凡落户工业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制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其它优惠规定:
1、工业企业、规模工业税费优惠:
①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从加快工业化基金中给予奖励;
②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属地方所得10万元以上,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度的部分,优惠电价10%;
③投资旅游观光项目,投入营运后,其营业税第一年由地方财政全部返还,第2-3年返还50%;
④对于年纳税地方所得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前三年内由地方财政在下一年度将地方所得之20%返还给企业;
⑤实行招商代理制度。凡委托招商的项目,可奖励一定数额的招商费用(实际到资后提取)。
2、工业企业用地优惠:
①企业经营年限10年以上的,从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免缴前八年的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免缴前10年的土地使用费,凡投资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②投资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③对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产品替代进口的项目用地地价给予优惠。
3、其他优惠:
①凡来我区兴办企业的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未办理我县常住户口的外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子女到我县入托、入园、入学,按本县常住户口对待;
②凡年纳税在全县前20名的企业,其子女就学可在全县范围内自愿选择就读学校,考初中、高中,录取线可降低20分;
③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享受一部专用车免收本县境内公路通行费一年的优惠: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实际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联企业;年引进外资项目800万美元以上或内联项目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纳税在全县前20名的非公有制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
④为招商引资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按开发区规定的奖励办法奖励。
4、规范检查行为,制止乱收费。
有关行政机关应将应检查的内容、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县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凡收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均不得擅自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