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7
引荐人介绍新办工业项目取得成功,即该项目开工建设、投产并在当年度纳税地方级收入达到2.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工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5‰奖励;工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按1‰奖励;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2‰奖励。新办工业项目若当年纳税额地方级收入低于2.5万元的,可以推迟到次年度纳税额达到条件时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当年纳税额的地方级收入。
支持争创名牌
一是对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除获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外,县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是凡获得国家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按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份50%给予奖励;获省名牌产品或者着名商标的产品按20%奖励;获市级名牌和知名商标的产品予以表彰。
税费优惠
一是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国产设备退税。
二是新办企业两年内可申请缓交社保金。
三是用电用水优惠。供电等级1万伏的大工业用电价格0.59元/千瓦时,供电等级3.5万伏的0.575元/千瓦时,供电等级11万伏的0.55元/千瓦时;整合后诏安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电大户可以享受市级直供区优惠电价,供电等级1万伏的0.54元/千瓦时,供电等级3.5万伏的0.51元/千瓦时。工业用水价格1.7元/吨。
四是凡规模工业企业厂务用车,经申报审核后,由县工业办限量颁发统一的通行标志,在本县辖区内公路收费站免费通行、检查站(岗)免检。
落实工业用地
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指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可争取单列用地指标,确保工业用地需求。同时,鼓励新办工业企业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增资扩产。进入诏安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在供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投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项目,可在供地之日起一年半内完成投资;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在供地之日起二年内完成投资;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完成投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项目用地符合省审批条件的,三个月内办结。
扶持新办工业企业发展
工业投资项目的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涉及市内各类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水电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下限的60%收取,属代省里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年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对新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重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乡镇(区)政府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