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一、土地优惠:
供地实行有偿出让或采取租用、合股等合作方式。
1、企业经营年限10年以上的,从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免缴八年的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免缴10年的土地使用费,凡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3、对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产品替代进口的项目,地价给予优惠。
4、出让土地提供配套设施:“七通一平”(即道路、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给水、排污、宽带和土地整平)。
5、土地价减免(按各工业园基准地价依照如下条件下调):
①经确认的国内高新技术项目,地价下调10%:国际高新技术项目,地价下调20%。
②总投资0万美元项目,地价下调10%;总投资10万美元项目,地价下调20%;总投资24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地价下调30%。
③以每平方米平均投资强度下调地价(以实际投入额计)。投资强度为30元者地价下调10%;500元者地价下调15%;10000元以上者地价下调20%。
④符合以上下调地价条件者,经确认后即兑现。并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2.5万元/亩)、耕地占用税(8元/平方米)、耕地开发基金(3000元/亩)等费用。
二、税收优惠: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所得税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即12%)征收。
3、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仍为技术先进型的,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即12%)征收。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
6、外资企业的利润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经申请,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额弥补,不足弥补的可自下年度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弥补。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六减半”优惠?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行c?五免五减半”。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
构,自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含国家级新产品)之日起,二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9、在本区落户的外资企业项目,根据企业年缴纳税款留成本开发区部分的数额给矛如下奖励:
①留成万元者,按10%奖给投资者;
②留成0万元者,按15%奖给投资者;
③留成10万元者,按120%奖给投资者;
④留成20万元者,按25%奖给投资者;
⑤留成5000万元以上者,按30%奖给投资者。
三、“无费区”优惠:
【实行“无费区”管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区内的企业一律免征市、县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其他优惠:
1、用水、用电优惠。区内企业用水,免收供水增容费,月生产用水1万吨以上水价为1.20元;用电大户(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上)为协议电价,给予特惠。
2、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积极帮助招商引资并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发给荣誉证书,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3、投资者在区内兴办企业,每投资30万美元,可为其亲属在开发区内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为5名。
4、支持扩大产品出口和拓展内销市场。凡年出口额达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创汇所需资金由有关银行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生产已上规模,产品已上档次的项目,在新增用地、申办手续、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和方便。
5、对于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链作用大的项目、含税率高的项目以及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列入个案对待项目,进行个案优惠。
6、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每年按本级财政收入8%的比例拨款作为扶持区内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扩大生产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