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30
全市乡镇企业工业区是我市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区域。为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工业区的开发和建设,吸引更多的内、外资企业到区内落户。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三资”企业项目,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奖励办法》(龙政[1999]9号文)执行;引进市外国内国内资金用于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引进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由乡企局验收出具证明为准),其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500元;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0万元的奖励极限为人民币10000元;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重奖,奖励金由市与乡镇各负责50%。重奖的具体标准另定。属单位获奖的,奖金由该单位分配到个人;属个人获奖的,归个人所有。
二、用地优惠。(一)土地二级转让税费问题。对一部分土地已征无用,且土地权在市、乡镇二级政府手里的,用这部分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内部转让的,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税费,属本级政府收取部分免于交纳,属上级部分按规定交纳。(二)乡镇企业用地“热点”、“热线”的级差地租问题,属于工业用地的,其级差地租免于缴交,若改变用途后,其改变部分,应照规定缴交。(三)对办理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有关做法、收费等按龙政[1998]综196号的规定执行。
三、规费优惠。从2000年起至2005年,向区内企业收取的一切规费,在下一年度初,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给工业区,用于区内的消防、环保及相关市政设施建设。安排给工业区的资金由所在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
四、税收优惠。凡在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经批准属本市级地方收入部分的,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年缴纳税收达30万元以上者,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在下一年度初由市财政按30%预算安排支出;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在下一年度由市财政按50%预算安排支出,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用地优惠。对于区内停产、半停产企业,属于本市供电区内,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恢复生产的,不再收取供电贴费。